• 杨宏伟 律师
  • 执业年限:7年
    黑龙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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治安管理处罚法、刑法中的伤害概念与生活中的殴打概念是否一致

治安管理处罚法、刑法中的伤害概念与生活中的殴打概念是否一致
杨宏伟
律师
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

    刑法、治安管理处罚法上的伤害概念与医学上的伤害概念并不完全一致,即使引起生理机能的障碍,在其程度较为轻微时通常也不被认为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伤害。刑法上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行为,必须具有引起或可能引起轻伤或轻伤以上程度的伤害结果的行为。因而,生活意义上的殴打与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不能划等号。比如,一般性的推搡、拍打等单纯对他人使用有形力的,或者在使用有形力的同时可能造成轻微伤害的,如青肿、瘀痕、微量流血等,属于生活意义上的殴打或医学上的伤害,但不成立刑法中的伤害。换言之,一般意义上的殴打伤害,即单纯违法地对他人使用有形力,只要该行为实际上并无致人轻伤以上(包括轻伤)伤害结果的可能性的,并不构成犯罪,此类行为一般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,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,对行为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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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-02-22 20:40:45
215,0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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